江苏自考网 > 江苏自考综合资讯 > 考试注意事项和作弊处理

考试注意事项和作弊处理

来源:江苏省自考办 2013年01月12日
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必须准时,开考后15分钟就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
  3、考生在领取到试题和答题卡后,应认真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完整性,若发现破损、印刷歪斜、字迹模糊、折皱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4、考试前,考生应使用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试题和答题卡的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并用2B铅笔将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下面的信息点涂黑。
  严禁填涂座号下面的缺考标志!缺考标志由监考员负责填涂。
  5、考生须用黑色墨水签字笔认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的内容,如未按要求填写,成绩无效。
  6、考生必须按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题和草稿纸上的无效
  7、试题的作答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
  8、选择题作答时,须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试题题号后的答案选项涂黑,注意不要用黑色签字笔来涂黑,填涂应准确、规范;修改答案时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9、非选择题作答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严格按照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按题号顺序依次在非选择题答题区作答。作答时,须在题号栏内写明大题号,小题号,并书写在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区域未书写题号的答案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适当。
  10、遇到暂时不会或者没有把握的题目时,可先写下题号,预留出大致的答题空间,再继续下一题目的作答。对答案进行修改时,可将删除部分用笔划去,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不能超出答题区域。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修改答题内容
  11、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无误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
   12、每个考生每科只限一张答题卡,不得增加答题或者粘贴其它答题纸。考生应合理安排答题空间,按题号顺序答题,答题内容写在其它位置无效。
`NextPage`   13、考生应保持答题卡的卷面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损毁。
  1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停止答卷。试题和草稿纸均不能带出试室

编辑本段考试违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自考有疑惑或想进学习群,联系江苏自考网客服

编辑:zhuangyy1234  HIT:0
相关江苏自考新闻:
2024 © 江苏自考网 关于我们
江苏自考生们共同参与管理的公益网站,非江苏自考办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