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动高等教育考试改革提质,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清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国家目录,各省(区、市)和军队考委在目录内结合实际确定开考专业。《规范》是各省(区、市)和军队考委制定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实施的基本依据,是自学考试质量保障的重要基础。现将2021年《清单》278个专业以及首批《规范》232个专业予以公布;第二批《规范》专业将按程序审议后公布。
各省(区、市)及军队考委应对照2021年《清单》和《规范》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并妥善平稳完成新旧专业过渡。原则上,逐步停考2021年《清单》外专业。对于未按要求完成2018年《清单》外专业停考的省份,自即日起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最迟于2023年6月停止颁发毕业证。
根据自学考试开考清单动态调整要求,各省(区、市)及军队考委应对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结合自学考试实际,广泛了解考生需求并积极开展论证,研究提出2021年《清单》增补建议。全国考委将依据《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审议后公布增补结果,形成自学考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请各省(区、市)及军队考委根据实际制订有关实施工作方案,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充分保障和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稳妥做好专业调整过渡。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