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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公司破产

来源:互联网 2014年03月18日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学习目的和要求

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公司破产

  熟悉公司破产的基本制度,理解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破产债务的基本概念、认定标准,掌握公司破产的相关程序,尤其是重整、和解及清算程序。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其法律特征在于: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三)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四)司法介入性。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得以通过。新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当然也就适用于公司的破产。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干预原则;

  (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四)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第二节 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规定

  重整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一)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

  (二)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即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要履行九项职责。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三)管理入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第四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的范围共有7项。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申报结束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11项。

  根据需要,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有4项职权。

  第五节 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2)破产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者为其所有的财产;(3)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由法律确定的;(4)破产财产须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破产撤销权;(二)破产无效行为;(三)取回权;(四)别除权;(五)抵消权。

  第六节 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受理

  二、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1.重整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

  2.重整期间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务人财产与营业事务的处理权;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股权行使的限制。

  3.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以债权人分组表决的机制通过;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

  (二)和解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和解申请的提出:只能是债务人提出。

  2.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及认定:债务人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断的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程序转变为仅以清算分配为目的,此时的中心任务就是实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公平分配。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五、破产终结

  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破产终结的法律效力。

  六、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加分配。

  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设立的不利后果。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i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的特别说明

  破产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侵害的客体为对债权人财产权益的损害及对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妨碍。

  结合破产法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及破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本章重点考核内容是第二节至第六节。

  一、公司破产概述

  识记:公司破产。

  领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二、破产界限

  识记:破产界限。

  领会:1.破产界限的规定;2重整界限的规定。

  三、破产管理人 .

  识记:破产管理人。

  领会:1.选任主体;2.选任范围。

  应用: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破产债权

  识记:1.破产债权;2.债权人会议。

  领会:1.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查与确认;2.破产债权的范围;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

  五、破产财产

  识记:破产财产。

  领会: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其他几个概念:1.破产撤销权;2.破产无效行为;3取回权;4.别除权;5.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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