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苏州大学社会自考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通知
相关学院(部):
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苏大教[2018]1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我校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自考专业学士学位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2022年9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批次毕业的新闻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社会自考生。毕业时间均以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二、学生申请办法及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时间
2023年8月11日至8月16日
提交材料时间:截止2023年8月16日
(二)申请办法
符合学位条件的社会自考专业学生,学位申请材料可采用邮件方式发送至相关学院邮箱,并缴纳学位评审费200元/人至苏州大学财务账户。
(三)申请材料
1.电子完整填写《苏州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详见附件4),照片及学生填写部分均需打印(照片黑白、彩色打印均可),申请表为A4双面打印;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A4复印);由考生现单位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A4双面复印);考生现单位在登记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并用铅笔标注出学位课程成绩。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张)。
三、申请程序
学位申请材料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信息申请汇总表》(附件1)、《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表》(附件2),及申请材料中四项的PDF文件、评审费缴费截图。以压缩文件夹(命名方式:姓名+专业)形式于2023年8月16日前发至相关学院邮箱(详见下表)。
各学院社会自考专业联系方式 | |||
学 院 | 专 业 | 联系方式 | 邮 箱 |
传媒学院 | 新闻学 | 0512-65882035 | 35296496@qq.com |
法学院 | 法学 | 0512-65226808 | pljiang@suda.edu.cn |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人力资源管理 | 0512-65880950 | glxyjxjy@suda.edu.cn |
特别提醒:表格内容须如实填写,如填写错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未申请者或材料不全者、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四、学位评审费
1.学位评审费200元/人。
2.社会自考考生学位评审费汇入苏州大学财务账户,并注明:姓名+自考学位评审费,如未注明,视为申请不成功。
3.苏州大学财务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大学 税号:123200004660073435
单位地址:苏州市十梓街1号 电话号码:0512-6750049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苏州苏大支行
银行账户:3256 0100 0010 1490 0225 5
五、学院审核工作
各学院(部)须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要求,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信息申请汇总表》(附件1)、《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表》(附件2),并填写《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一)学位审查要求
学位拟授予学生名单须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填报。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加强学位授予申请工作的程序合规性建设工作,严格履行《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并保留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审查相关工作的过程性材料、会议纪要等。
(二)材料报送要求
1.学院(部)将附件1、附件2、附件3的电子文本与助学专业一并上报,于2023年8月23日前报送至邮箱1941519627@qq.com(附件1和2的名单信息需一致),同时报送学生的纸质材料交学历教育部。
2.附件2和3的纸质盖章文本,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至学历教育部。
3.申请材料的归档要求:学生的申请材料夹在学生本人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内,按专业、准考证号、入学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学士学位申请表中的“指导老师意见”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栏由学院统一填写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六、社会自考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
新闻学:00642传播学概论、00661中外新闻作品研究、00660外国新闻事业史
法学:00230合同法、00227公司法、05680婚姻家庭法
人力资源管理:06091薪酬管理、05963绩效管理、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学位课程均为指定课程,不能替代,且在本科段必需有成绩,免修课程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条件;2012年7月1日以后取得自考助学专业本科毕业证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不再作为学士学位评审依据。
2.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授予学位者,申请材料、评审费不退。
3.学士学位不得补授。毕业生必须在毕业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书面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再以任何原因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未尽事宜,可与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联系,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12-65112336。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信息申请汇总表.xlsx
附件2: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xls
附件3:苏州大学2023年9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xlsx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