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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关于授予社会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来源:南京艺术学院自考办 2021年06月03日

南京艺术学院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南京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要求,规范运作。 

第三条 申请对象  

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授权我院主考专业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所考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具体学位课程见附件)

(二)外语成绩达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自学本科段考试,外语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者;

2、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三级)以上通过者;

3、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者。                                                          

(三)艺术设计类毕业设计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         

(四)毕业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或者已获得学位者,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填写《南京艺术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自学考试办公室对学位申请人历年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它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南艺院发`2007`12号《南京艺术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停止执行。

南京艺术学院关于授予社会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南京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

各专业实践课学位课程(英语和论文要求见文件)

1、美术·书法(艺术学学士):楷书、篆刻、毕业创作;
2、美术·油画(艺术学学士):素描·静物、油画·静物、毕业创作;

3、美术·国画(艺术学学士):素描、山水,毕业创作;
4、艺术设计(艺术学学士):设计色彩、计算机辅助设计(photoshop、coreldraw)或计算机辅助设计(AUTOCAD、3DMAX)、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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