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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例替考案宣判

来源:江苏自考网 2017年06月06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苑二勇为了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语科目的考试,要求被告人李志酬代替考试。2016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志酬持被告人苑二勇的相关考试证件,冒充被告人苑二勇在昆山市城北中学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科目考试,后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

审理经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酬、苑二勇犯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酬、苑二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苑二勇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李志酬代替他人参考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志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二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酬、苑二勇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江苏省首例替考案宣判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酬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苑二勇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苑二勇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米粒律师点评: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之一。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

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这项罪名的增加,对打击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代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侵害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代考行为入刑,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不光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会构成犯罪,在参加法律规定的过程中组织作弊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都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再次提醒广大考生:学习在于平时的积累,成功没有捷径,妄想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犯罪记录会跟随你的一生,对以后的工作,生活势必都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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